经济普查的目的: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经济普查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周期: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经济普查对象的义务: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义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经济普查条例》还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