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开发区
1、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奖励人民币40万元(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其中党政正职奖金不低于30%,具体发放办法自行制定),对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予以嘉奖。连续两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除按规定发放奖金外,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记三等功,党政正职推荐为副市级后备干部。连续三年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除按规定发放奖金外,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记二等功,对党政正职优先向省委推荐提拔或重用,对其他表现优秀的县级干部和县级后备干部优先提拔或重用。
2、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在全市性大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对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三年未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对党政正职予以调整,其他县级干部视情况予以调整。
(四)驻漯单位
1、设工作实绩考核综合奖10名,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根据考核总分排序,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6万元、3万元、1万元(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作为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其中主要负责人奖金不低于30%,具体发放办法自行制定)。连续两年获得一等奖的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为其请功。
2、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考核总分排序末位的单位,对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全市性大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考核总分排序末位的单位,市委、市政府采取适当形式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五)设特殊贡献奖
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及驻漯单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采取由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及驻漯单位申报,市考核办筛选,市四大班子领导投票表决的办法认定。获得特殊贡献奖的县区和单位,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及驻漯单位被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取消当年工作实绩考核评先资格。
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及驻漯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七、组织领导
成立漯河市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委员会(简称市考核委员会),由市委书记任主任,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副主任,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常务副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新闻单位记者各1名为委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考核办),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兼任。市考核办在市委、市政府及市考核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撤销漯河市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市考核办要制定过程监控办法,加强过程管理。每季度对县区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半年进行排序。排序末位的县区,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其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对市直及驻漯单位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半年进行社会评议,评议排序结果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排序后两名的市直单位和排序末位的驻漯单位,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对经济开发区当年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四新”工业项目半年进行督查,新上工业项目未达到全年目标任务三分之一,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与其党政正职进行谈话。市直承担监测目标任务的单位要加强平时考核和过程监控,年终原则上不再组织单项考核。其他单位未经市考核委员会同意,年终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核。
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特别是虚报财政收入等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查实,按年度考核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任务、考核总分排序末位处理,同时依法依纪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本办法指标中涉及到“以上”的表述均含本级,“以下”的表述,除特殊标注外,不含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