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漯河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漯劳社保险[2004]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自五月一日起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000元提高到25000元,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和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这将会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更实惠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