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优惠政策

一、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
(一)投资领域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令禁止投资以外的领域,外商和县外国内投资者,均可在本县投资。
(二)投资方式
1、以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和参股、控股现有企业等形式进行投资。
2、投资者可以用货币、设备、原材料、运输工具等有形资产投资,也可以用工业产权、技术专利、智力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3、以BOT方式投资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市供气、投资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等项目。
4、独资、合资、合作经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
1、凡在创业园内投资的工业项目,根据统一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可免费提供充足合理的用地供投资者使用。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证书的,县级以上费用由投资商负责,县级的费用全免。
2、凡来我县的投资者,依据《土地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工业用地或是居住用地,土地可以按最高年限使用。
3、利用旧厂房兴办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给予特殊政策。
(二)税收优惠
1、凡在创业园以外的外来投资企业,且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
分由财政给予企业实际纳税额的等额奖励;第6年后财政根据企业的实际纳税情况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创业园内的外来投资企业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外来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我县再投资,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县财政一次性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各类企业,有产品出口,通过本县结汇后,出口退税县级负担部分,由县财政及时退给企业。
(三)其它优惠政策
1、对外来投资者,企业聘用的专家、科技和高层次管理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2、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办理“进出口自营权证”,产品出口时,由县商务局从速帮助办理有关报关、结汇手续。
三、信贷扶持
(一) 金融机构对来我县投资的外商,在银行开户、结算、信息咨询、贷款申请等方面一律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全方位、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 对申请抵押贷款的外来投资企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信用度的级别,根据专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给予最高额度的资金支持。
四、投资环境
 (一) 对外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法保证其合法权益。
 (二) 投资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追究责任。
 (三) 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办理执照、年检,只收工本费。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办证,采取“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实行县长代理制,属县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属上级批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帮助投资者尽快办理。
 (四) 县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给予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的对企业进行集中年检、税收、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单独进行任何形式的检查、收费,除企业正常缴纳税费外,实行“零收费”政策,实现外来企业常年无干扰日生产。同时,对投资在一定规模的外商由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颁发“绿卡”,持卡的企业法人代表可在舞阳享受特殊保护政策。
 (五)建立县领导“县外投资客商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与投资企业主座谈会,积极为投资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外来投资者在我县的投资、产权、所得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转让和继承。
五、适用范围
   凡来我县投资的外国、港、澳、台地区及县外的投资者,均适用于本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4年修订)》,在我县投资“鼓励类外商投资的产业”,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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