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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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3 09:15:55 来源:漯河日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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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漯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令”》,要求各县区、经济开发区、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认真遵照执行。
为提高行政效能,创优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漯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漯河市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禁政令不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对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阳奉阴违、自行其是。禁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符合法规和政策的事项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扯皮,给服务管理对象造成损失。
二、严禁违反规定到企业检查。严禁未经优化办备案或在企业无干扰生产日内擅自到企业检查,尤其不准重复检查。
三、严禁违反规定到企业收费。除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外,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下达收费罚款任务指标。禁止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核定的票据收费,原则上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收费标准下限执行。
四、严禁违反规定对企业处罚。对能够及时整改的一般性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实行首次不罚。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所有较大数额的涉企罚款(罚款标准参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报市优化办、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凡未按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处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处罚。
五、严禁对企业摊派。严禁向企业摊派、拉赞助,或强制企业征订报刊书籍、参加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
六、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严禁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存在“两头办理”或“不充分授权”现象。各类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应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不得擅自增设前置许可条件和程序。
七、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工作作风生硬、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禁止以任何理由索取或收受、长期占用企业财物以及谋取单位、个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八、严格控制评比达标。不准以牟利为目的针对企业举办评比、达标、授牌等活动。确须评比达标的,事先报市优化办、市政府纠风办备案,否则企业可以拒绝。
九、严禁指定中介机构服务。严禁借年检、办证、换证之机违规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缴纳会费或指定中介机构服务。
十、严禁强买强卖、强装强卸。严禁国家公务人员参与或怂恿他人强买强卖、强包强建、强装强卸,对企业进行围门堵路等行为。
对违反“十条禁令”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建议市委、市政府取消该单位年度综合评优评先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移交政府法制部门给予吊销执法证件或取消执法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优化办负责受理各类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举报。地址:漯河市黄山路229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A楼。举报电话:0395—3177110。电子信箱:lhy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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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x@luohe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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