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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
第六届中国(漯河)食品博览会开幕在即,为维护食博会期间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广大客商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博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我市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有关问题,郑重告诫如下:
一、在食博会期间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二、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所标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五、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经营者在经营中不得趁食博会之机乱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自觉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
六、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期望经营者能够以漯河经济发展大局为重,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信誉第一、诚实为本”的商业道德,以良好价格行为提升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商誉,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确保食博会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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