郾城概况 旅游风光 机构设置 郾城新闻 发展规划 名优特产 企业风光 招商引资 乡镇之窗
 


郾城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促进郾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早日实现建设全省经济强区、率先步入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鼓励外商投资

 

第一条 鼓励外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二条 鼓励外商通过整体收购、购买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它方式,同我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合作。

第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予以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的财政奖励。延长期满后,按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地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本,其中属于外方投资的部分,按其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财政奖励。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延续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兴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旅游景点开发项目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上缴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财政奖励。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户的交易手续费。

第十一条 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予年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其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拔。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5年内分期付清。

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费、出让金,企业所用地费用区财政收取部分的50%,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依照合同约定予以优惠。

投资规模较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租金5年内可由财政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外商连片开发土地1000亩以上,用于建设工业园区的,用地给予特别优惠。

第十六条 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应预留一定的土地作为企业发展空间,并划拔其的20%至30%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来郾投资的,对投资涉及的各种事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第十八条 引进区外资金新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财政奖励;第六年至和十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引进区外资金新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引资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章           鼓励中介人引资

 

第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中介人)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国内外客商来郾投资各类项目,对中介人给予现金奖励。

引进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同、章程规定的外来资金如期到位;

(三)项目进展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技改项目正式投产,新建工业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50%;

3、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投资的40%;

4、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第二十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引进资助、赠与等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的10%奖励;

(二)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50%奖励;

(三)对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郾直接投资的工业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奖励引荐人1万元为基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当年到位金额的0.5%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当年到位金额的1%奖励;

(四)对引进高科技生产项目,且投资固定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对引荐人给予重奖;

(五)对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郾投资第三产业的按正式投入运营一年内实际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5%奖励引荐人;

(六)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郾以机器设备、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以评估值为准奖励引荐人。

第二十一条 引资奖励以项目为单位,每个单位奖励一次。已按引荐者规定领取引荐奖励的,不再享受其他奖励。资金以人民币支付,按外商或国内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境外资金以外商投资实到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为准。

第二十二条 引资奖励由区外向带动合力团认定(认定标准、奖励规程另行规定),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从2004年起,区乡(镇)两级财政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用于举办招商引资活动和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鼓励出口创汇

 

第二十四条 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对各类进出口企业,以上年直接出口创汇额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当地财政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口信用保险专项扶持基金,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资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有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的补贴;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节能降耗、促进环保等方面的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二十八条 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分拨中心、实体公司办事处,带动我区原材料、设备、商品出口的(与本公司关联企业除外),除享受出口奖励有关政策外,按出口创汇额由当地财政再给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四章 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实行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制。从2004年起,将招商引资任务列为全区目标考核主要内容,严格考核,兑现奖罚。

第三十条 建立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年度超额完成全年招商引资任务,经考核认定排在前三名的乡镇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区直单位排在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主招商,对年度实际使用国内外投资的先进企业主要负责人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实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

2、实际用于固定资产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奖励。

3、奖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非生产性企业,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方向等,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具体优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外宣办:0395-3120123    互联网新闻中心:0395-2121631 luohe@china.com.cn
Copyright © 2000-2003 luoh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漯河互联网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