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200元起付,200~800元报销70%,800元以上报销90%;
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400元起付,400~1500元报销63%,1500元以上报销83%;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500元起付,500~3000元报销55%,3000元以上报销75%;
市级三级医院,900元起付,9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600元起付,600~4000元报销53%,4000元以上报销72%;
省级三级医院,1500元起付,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省外医院1500元起付,1500~7000元报销50%;7000元以上报销68%。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
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017年度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