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不断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由现行的7万元调整为8万元。调整后的报销比例为:
起付标准至2万元部分(含2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0%,退休职工报销85%;
2万至4万元部分(含4万元),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职工报销90%;
4万至8万元部分(含8万元),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职工报销95%。
调整后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可支付8万元,商业补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可支付28万元,两项合计最高可报销36万元。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