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王某向郾城区法院院长滕宝成致信感谢,感谢郾城区法院执行干警精心策划执结案件款4万元。
王某某以问某某向其借款未还为由,要求原郾城县法院判令问某某归还借款3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问某某借王某某现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经王某某催要此款未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问某某借王某某现金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诉讼费由问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问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向原郾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向问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问某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案件中止执行。其间,王某某已故。
2017年12月初,王某某的哥哥王某,向郾城区法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经郾城区法院执行干警查询问某某的存款、住房等信息,问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查询问某某个人信息时,查明问某某与前妻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有一套住房,后此套住房低于市场价出售。执行干警依照法律,紧扣离婚协议条款,查明低于市场价出售的此套住房现在的使用者系问某某的母亲,且房产证的名字也系问某某的母亲。
问某某等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涉嫌构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执行干警向问某某的家人释法后,2017年12月3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问某某在签订协议后3日内将3万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共计4万元一次性付给王某某的母亲石某某。2018年1月8日,王某某的母亲石某某、哥哥王某从郾城区法院领取执行款4万元,案件执结。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