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之前施行的排污费制度。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
居民个人不用缴纳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居民个人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大部分已经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因此,《税法》未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列入征税范围。
同时,《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
征收对象有四类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为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制造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包括氨氮、化学需氧量、重金属、悬浮物等;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指工业噪声。
具体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机动车排污暂予免税
《税法》规定,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同时,《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
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首个征期在4月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为今年4月1日至15日(因节假日将顺延至18日)。
据了解,2017年,全市共对207户排污单位和经营者征收了排污费。下一步,我市相关部门将强化宣传培训,开展税源普查,密切部门协作,提升环境保护税政策知晓率,确保纳税人准确申报纳税,夯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基础,并通过税收的调控作用,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