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机动车和重型柴油车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要求,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在107国道南通行入城口设置一套固定式尾气遥感检测设备,目前已试运行。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遥感检测到的不合格车辆由交警部门拦截并引导至机动车人工检测点,由第三方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二次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增加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处罚代码6063,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移交公安交警处罚,每辆车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凡在6个月内,由固定式尾气遥感检测设备连续两次及以上抓拍同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重型柴油车辆(3.5吨以上),环保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公告于2018年3月21日起正式实施。
源汇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
2018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