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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召质监罚字〔2019〕1号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9-01-04 08:38:00 点击: 今日评论:

  当事人:齐二伟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1123198010206197

  地址(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黄庄村2组126号

  邮编:462021 电话:15729322171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对你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电梯案调查,经调查,你在2014年4月15日向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8台西门子品牌的电梯,并由该公司安装在召陵区召陵镇林立金山社区。2014年12月完成安装后,你将上述8台电梯投入了使用。2018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其中4台正在运行。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事实和证据:1.书证: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调查笔录2份5页、河南迅捷电梯公司提供的维保合同书1份、河南省应天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销售合同1份。2.视听资料: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章第十一项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电梯;2.处罚款四万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行:中原银行黄山路支行 账号:4000152173110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漯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召陵分局

  2019年1月4日
                                                                                                                           责任编辑: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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