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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养老保险中心提醒市民 警惕代办养老保险参保补缴骗局

来源:漯河晚报 时间:2020-10-13 08:59:00 点击: 今日评论:

    (记者 齐 放 通讯员 应明)10月12日,记者从市养老保险中心了解到,近段时间,该中心不断接到群众反映,有人谎称可以通过加收手续费、委托第三方代办的形式办理社保参保缴费、社保费补缴等手续。对此,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心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单位和个人代理社会保险业务,广大市民应提高警惕,切勿相信“代办社保”“一次性补缴养老金办退休”等谎言。市民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官方载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社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
    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最近社会上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只需要一次性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保费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待遇,甚至传言超龄未参保人员都可办理此类业务等,这些传言都是假消息、谎言。
    此外,社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是不能够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更谈不上缴费。
    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还解释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解释,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

     哪些人员可补缴养老费用
    针对市民关注的补缴养老费用的问题,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这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1年7月1日(含当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不能一次性缴费),再办理退休手续。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补缴问题,市养老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一是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二是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三是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如果符合补缴条件,职工由应缴费但未缴费的用人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进行补缴。
     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一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三是上述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四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责编:黄晓娅  编审:陈向党  终审:汪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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