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办公证,需要提供啥手续啊?”,突然的一声问话在我们办证大厅响起。原来是一对儿离婚的夫妻为了女儿的“姓”申请办理公证。张某和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大女儿郭甲,今年12岁,小女儿郭乙,今年7岁,后因感情破裂于2017年协议离婚。大女儿郭甲由母亲张某抚养,小女儿郭乙跟随父亲郭某共同生活,后张某与王某再婚,嫁于外地。婚后张某为了更好地照顾小女儿郭乙的生活起居及教育问题,与前夫郭某协商变更小女儿郭乙的抚养权,并想更改小女儿的姓名。所以双方一起来到了公证处,准备办理子女抚养变更协议和更改姓名声明两个公证事项,这才有了开头的那么一问。公证员详细的向当事人说明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材料齐全,公证员当场受理,当天出具公证书,完成了公证。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子女抚养权变更、更改姓名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办理抚养权变更、更改姓名的协议公证时可以就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医疗教育等进行约定。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年满18周岁的,无需任何人的监护与抚养,所以孩子年满18周岁后,不再存在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可自行更改姓名。办理公证时需要携带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出生医学证明、涉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提供变更后一方有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收入证明等。
离婚率逐年的升高不仅涉及双方财产分割,家庭结构的变化也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变更抚养权以及更改姓名的现象较普遍,而公证不仅仅解决了申请人的后顾之忧,也彰显了公证的公信力,省去了通过法院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麻烦,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既兼顾了风俗习惯及伦理,也关爱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和成长教育。(通讯员:李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