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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示年报等信息是法定义务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7-03-23 08:27: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一份年报,关乎诚信!关乎机遇!关乎未来!

  2016年度企业年报又进入了决战阶段,凡2016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均应该公示2016年度年报。服务企业年报、指导企业积累信用资本、维护交易安全、营造公平环境是工商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年报。《条例》还规定,凡2014年3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均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出资等即时信息。企业对年度报告及即时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事前审查。《条例》还建立了抽查和举报制度,工商部门通过抽查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检查。

  未按期公示年报和公示信息弄虚作假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因失信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户将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开。即使日后补报年报并按照法规流程移出名录,曾经的经营异常痕迹也将伴随企业“终生”。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户,金融机构不受理其银行开户、贷款等业务。除此之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还将被限制或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信息将被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汇集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信息、动产抵押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经营情况信息等全部记于企业名下。社会各界想了解企业各类信息,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本栏目旨在服务与指导企业公示年报等相关信息,宣传企业信息公示及信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从今天起,本报将陆续刊登指导企业年报工作及信用惩戒、协同监管等相关依据及案例,引导企业注重信息公示、积累信用资本、树立良好形象、服务企业发展、维护交易安全、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责任编辑: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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