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建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情况,不断深化调研,加强研究,近期又推出两项新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4月1日起,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地户籍职工(本人或其配偶为我市行政区域外户口的),在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余额(购房手续5年内有效,同一套购房手续允许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房款)。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业务,提高窗口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5月8日起,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时,提取申请书不再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凭相关提取资料即可办理。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