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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识别披着P2P外衣的非法集资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8-07-24 08:28:00 点击: 今日评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三起有关金融犯罪的典型指导性案例,其中有曾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的周辉集资诈骗案。这位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时不到30岁的年轻人,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到底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非法集资?

  以案释法:非法集资终食苦果,获刑十五年

  2011年2月,29岁的周辉注册成立中宝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中宝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发标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

  P2P平台的交易模式:一是向投资人提供标的,即贷款项目;二是平台审核借款人需求后,选出风险可控的贷款项目发布到平台上。

  运行前期,周辉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了公司亏损。

  此后,周辉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然而,所募资金并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全部由周辉个人掌控和支配。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

  2011年5月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辉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防范指南:远离高息诱惑

  “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在客观上使得如周辉一样的不法分子得以浑水摸鱼,挂羊头卖狗肉,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行非法集资之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宝琦说,对这类非法集资行为,由于多种原因,很难在早期对募集人到底是从事正常的P2P业务,还是非法集资行为,以及真实资金使用人的身份、资金用途进行调查核实、甄别和监管。

  在办案过程中,赵宝琦也发现,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回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对自身极度自信,抱着“薅羊毛”、捞一把就跑的心理进行投资。

  “高息诱惑是P2P网贷诈骗平台最常用的招数,超过20%的高息,基本上都是需要远离的高风险平台。”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党委书记许泽玮提醒投资人,“同时还要仔细辨别是否采用资金池模式。”

  “在资金池模式下,用户只有一个账户,它既是平台账户也是资金账户;而在合规的第三方托管方式下,每个用户有两个账户,即平台账户和资金托管方的资金账户。”许泽玮进一步解释说。

  许泽玮还表示,判断平台真假标的,主要是看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透明和完整,以及造假成本的大小。“如果一家P2P平台无资金池,建有第三方资金托管,且提供方法途径让消费者可以自行审查,资产的逻辑明确清晰,能够看得懂,并且有比较有实力的投资机构的投资,此类平台诈骗的概率就会很小。”他说。

  专家指出,针对此类行业乱象,一方面,要严厉打击这种非法集资诈骗行为,专项整改整治,保护投资者的“钱袋子”;另一方面,要逐渐出台成熟的法律法规,为行业稳定、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同时,更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普及风险教育,增强百姓的现代金融意识。

  作为办案检察官,赵宝琦也提醒大家,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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