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凌晨3点15分,在宁洛高速漯河段南半幅559公里+50米处,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R牌照的拉石子大货车与穆某某驾驶豫PV牌照的拉石子大货车追尾。
“事故原因是,刘某某驾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跟车过近,穆某某驾车遇前方修路采取刹车措施,刘某某驾车避让不及撞上了前方的大货车。因撞击力度较大,后车的车头严重受损,驾驶室副驾驶位置凹陷变形。”办案民警介绍。
幸运的是,当时副驾驶位置没有乘坐人员,大货车没有正面追尾前方的车辆,坐在驾驶位的司机刘某某逃过一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穆某某无责任。随后,民警依法对刘某某罚款200元。王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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