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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出行要系紧追责的“安全带”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18-11-07 08:33:00 点击: 今日评论: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11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通报称,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张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此案经三亚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名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1月4日新华网)。

  三亚市通报的这起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再次重申影响公交车安全的行为务必予以严惩。最近,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真相公布之后,关于扰乱公交车安全驾驶的现象再次引发争议,尤其是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成了焦点。乘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新闻报道也是时常出现,只是某些行为没有酿成重大交通事故,通常会被认为是普通的民间纠纷或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即便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为缺乏宣传,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被公众知晓。

  网上有不少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被殴打、辱骂之后,甚至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样肇事的乘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种理解是对这个罪名的误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乘客着手对公交车司机进行了辱骂、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威胁驾驶安全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既遂,造成的后果只会影响量刑的轻重而不会影响罪名的成立。具体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一步说,对于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如果没有出现交通事故,就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会催生更多的事故甚至悲剧。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传解释力度,让公交司机明白此罪定罪的标准,可以考虑在公交车显著位置张贴标语,向乘客释明故意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正确处置乘客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公交车司机,政府应该给予物质性和精神性奖励,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公交车司机的义务,毕竟这种突发情况非常考验司机的心理素质和驾驶技术。同时,有关方面也要严厉处罚那些不负责任甚至故意制造车祸的公交车司机,可以永久剥夺其从业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公交车司机对安全规则心存敬畏。

  此外,相关部门也有必要研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只要乘客有故意辱骂、殴打或抢夺方向盘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应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赋予其他乘客及时制止违法乘客的权利,尤其是适当采取强制方式的行为应被视为正当防卫。
                                                                                                                           责任编辑:翟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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