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辉 通讯员 宋庆党)“全体起立!”2018年12月29日中午1时许,随着审判长何曙光敲响法槌,源汇区人民法院对两涉黑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李昊烨为首的45人涉黑团伙,共计涉及11项罪名、25起违法犯罪事实,首犯领刑23年;以李磊为首的22人涉黑团伙,共计涉及8项罪名、22起违法犯罪事实,首犯领刑22年。
两个涉黑团伙
2017年8月1日,我市成立专案组侦办李昊烨、李磊为首的涉黑案件。该案件被称为“8·01”案件。党中央发出扫黑除恶命令后,我市公安机关对“8·01”案件嫌疑人进行了集中抓捕,打响了河南省扫黑除恶“第一枪”。“8·01”案件社会关注度之高,涉案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在我市刑事审判工作中前所未有。
经审理查明:以李昊烨为首的45人(其中2名被告人依法中止审理)涉黑团伙,自2010年以来,以家族、宗亲为纽带,为实施犯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多次借故插手民间纠纷、采取制售假烟、骗取银行贷款等方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纠集组织团伙成员煽动、蛊惑村民,聚众实施围堵、哄闹、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违法行为,从事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大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以李磊为首的22人涉黑团伙,自2010年以来,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或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市区大肆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为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的毒瘤。
两个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李昊烨团伙案首要分子李昊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李磊团伙案首要分子李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