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辉)“感谢法官,感谢俺村的民调员。”12月9日上午,在召陵区人民法院门口,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姬石镇肖王村的闫记华脸上露出笑容,困扰他七年多的难题,此刻终于化解。
事情要从2012年7月份说起。同村的闫某某、王某某领了一个施工班,来到姬石镇范寨村的张某某家盖房,喊闫记华一起去。8月29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三脚架断裂,闫记华从上面摔了下来。
“当时下半身就没了知觉,送到医院经过救治,高位截瘫,只能依靠轮椅活动。”回忆起事发一幕,闫记华十分难过,后来经司法鉴定伤情为二级伤残。由于承担不起高额的治疗费用,闫记华无奈出院回家。
闫记华是家里的顶梁柱,他出事后,也不能出去打工了,家里陷入困境。他几次找到闫某某、王某某和张某某协商赔偿的事,张某某和他达成协议,赔付给他5万元。但和闫某某、王某某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2014年,他将两人告上法庭。后经召陵区人民法院审理,闫记华系受雇于闫某某和王某某,他在施工中受伤,闫某某和王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闫某某和王某某分别赔偿闫记华15万元。
判决生效后,闫某某和王某某一直没有执行赔偿费用,由于两家也是农民家庭,也不富裕,想赔偿却有心无力。对此,召陵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多次到两个当事人家走访,一遍遍地做工作。两个当事人心里也觉得愧疚,采取一些方式想弥补,闫某某在农忙时节,去帮助闫记华家干活;王某某在过年时,也会拎着礼物去看望闫记华。但关于赔偿问题,一直没得到解决。
今年10月份,肖王村的民调员胡荣华听说了此事,她人头熟,心肠热,愿意介入调解此事。
“大家都是在一个村里,低头不见抬头见,冤家宜解不宜结。”胡荣华找到两个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讲人情,最后三方都做出了让步。闫记华同意在赔偿费上让步,闫某某一次性赔偿他6万元,王某某一次性赔偿他5万元。
12月9日上午,闫记华来到法院申请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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