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国家保密局
关于严禁泄露涉疫情防控公民个人隐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严防涉疫情防控公民个人隐私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疫情防控收集的公民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收集掌握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各卡点、药房、居民小区等场所在对人员出入情况进行登记时,所采集的信息应由专人收集上报,相关登记材料要定期上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留存,严禁擅自复制传播。
三、各微信群、QQ群、贴吧群等互联网群组要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群主履行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切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四、对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公民个人隐私大量泄露,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欢迎广大网民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请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广大群众和网络平台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共漯河市委网信办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国家保密局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