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即日起至11月15日,凡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患有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的参保职工均可自愿申报相关优惠待遇。”11月9日上午,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为保障患有重症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医保政策的规定,将开展2017年度市直门诊重症慢性病的申请鉴定工作。经认定达到标准后,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核发《慢性病就医证》,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以减轻重症慢性病患者的负担。
恶性肿瘤、糖尿病、精神分裂症等21种病可申报
据介绍,门诊重症慢性病,是指患重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或药物支持,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
目前,纳入我市市直慢性病范围的病种有21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肝硬化、冠心病、高血压(二期及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合并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肺结核、精神分裂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震颤麻痹、原发性痛风、再生障碍性贫血、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慢性丙肝。
如何申请鉴定慢性病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申请鉴定慢性病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初次申请鉴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填写《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单位加盖公章(破产企业不盖公章,附身份证复印件),附近期同版免冠1寸照片两张,单位医保经办人汇总后,最迟于11月15日将申请鉴定人员汇总表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第16号服务窗口,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鉴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及“关破”企业人员可到慢性病定点医院医保办申报,定点医院医保办汇总后,最迟于11月15日将申请鉴定人员汇总表交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第16号服务窗口,由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统一组织专家鉴定。
第二种情况是以往已经鉴定通过的人员,未过有效期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以往已经通过鉴定,但已过有效期的(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不再参加统一鉴定。如需继续办理,由本人填写《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年审表》,附原有的《慢性病就医证》交定点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汇总后,填写《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汇总表》,交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统一年审,10个工作日后发回定点医院医保办,参保人员到本人所选定点医院医保办领取。如果需要增加新的病种,须重新参加鉴定。
第三种情况是因病正在住院治疗、偏瘫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不能前往参加鉴定者,由家属携带《漯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鉴定表》、近两年内三级医院住院病历(加盖医院公章)等材料参加鉴定。
门诊重症慢性患者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市医保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认定的重症慢性病患者,每年自愿选择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持本人医保证、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医保门诊病历及医保处方到所选的定点医院就诊。
属于重症慢性病认定病种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按规定承担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7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属于甲类药品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属于乙类药品的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统筹基金支付80%。
重症慢性病病种用药执行《漯河市重症慢性病用药目录》,超出用药范围的医疗费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重症慢性病病人属认定病种需住院治疗者,仍按《漯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重症慢性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按照《漯河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齐 放 通 讯 员 袁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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