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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度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来源:漯河网 时间:2018-03-14 10:23:00 点击: 今日评论:

    案例一:服务存瑕疵 赔偿又担责
    2017年6月,临颍县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新装修的厨房因煤气泄漏发生火灾,接到投诉后,临颍县消协工作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后发现煤气火灾并非燃气灶质量所致,是连接燃气灶的管路泄露引起。调查中得知,连接燃气灶的管路是装修公司安装人员不够专业造成了管路泄露。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经调解,装修公司赔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二:烤串吃出猪肉皮 赔偿损失没商量
    2017年8月的一天晚上,苏姓消费者和朋友在市区井冈山路一家烧烤店要了两个菜和50元的烤羊肉串,在吃的过程中发现烤串里有一像似肉皮的东西,随即在灯光下仔细观察辨认后发现是猪肉皮,因消费者是回族并认为是一种“侮辱”的行为,随即找店家讨说法,而店长认为是没事找事,说是想吃“霸王餐”,还口出狂言说“吃不起就别吃”,双方即发生的肢体争斗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第二天消费者拿着肉串到市消协进行了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仔细辨认也认为是猪肉皮。经调查,店家也承认了过错。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款“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调解,店家赔偿消费500元。

    案例三:进口啤酒无中文标识属欺诈行为
    2017年10月下旬,市区消费者洪女士和朋友在市区泰山路某酒水便利店用110元购买了十几瓶全是外文的进口啤酒,因洪女士是记者出身,对此类商品有些基本常识,几天后洪女士将进口啤酒拿到了市消协询问是否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消协工作人员很确定的告知了消费者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某酒水便利店赔偿洪女士500元。

    案例四:汽车质量引纠纷 消协调解终解决
    2017年4月,临颍县张姓消费者在一家汽车4S店用4万元购买了一辆华晨金杯面包车,三个月后便出现了高温和漏油等质量问题,经销商推诿扯皮要张先生自己花钱修理,张先生不同意,随即将4S店投诉到了临颍县消费者协会,经调查,张先生诉称属实。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4S店同意免费给张先生维修汽车,维修后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为张先生更换发动机。

    案例五:美容致过敏 调解互谅解
    漯河市区某美容店推出美白系列皮肤护理活动,消费者王女士在该店店员的说服下买了整套美白系列的护肤品,但用了几次后感觉皮肤痒,店家却说这是正常反映,王女士又用了两次后仍觉得痒,去医院诊断为过敏性皮炎。于是,王女士拿着医院的诊断结果向美容店提出赔偿要求,而该店认为,产品有合格证,其他消费者用了之后也没有什么不良反应,拒绝了王女士的赔偿要求。协商无果,王女士将该店投诉到了市消协。经调查了解,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但美容店仍拒绝赔偿,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经多次调解,双发达成相互谅解,美容店退还王女士美容护肤品2480元,赔偿医药费400元。

    案例六:手提电脑质量差 消协调解终换货
    韩先生2017年6月在临颍某电脑经销商处用6300元购买了一台“戴尔”牌手提电脑,用了两个月便多次出现性能故障,维修5次后又出现了同样的性能故障,韩先生要求经销商退换货后遭拒,随投诉到了县消协。经查,韩先生反映电脑质量问题属实。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维修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经调解经营者为韩先生调换了一台同型号的新电脑。

    案例七:健康讲座变推销,药不对症害老人
  2017年7月,市区76岁的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宾馆听了某健康服务机构举办的健康保健知识讲座后,在主讲人花言巧语的推荐下,花2800元买了10盒治疗风湿的贴膏。回家后经过使用,不仅没有效果而且病情加重了。老人的儿子发现此贴膏根本没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号且生产厂址、名称隐匿,儿子领着老父亲来到了市消协要求投诉,经查看药品的有关标识断定是伪劣药品。经市消协电话某宾馆,推销药品的人早已搬走,不知去向。消协人员在贴膏的隐匿处找到了是山东某地生产的,经和当地消协沟通联系答应帮助解决,半月后在当地消协努力下给老人退回了1800元。奉劝一些老年人购买此类药品以及所谓的保健品一定要慎之又慎。

    案例八:商家承诺不兑现 依法调解获补偿
    2017年国庆节,市区消费者张先生在某家具城相中了一套价格12000元的家具,当时家具城张贴的海报上,在两个月内,商家如果搞活动促销价格降低,将退还全部差价。对于商家的公开承诺,张先生深信不疑,当即买下了该套家具,并对宣传海报拍照留存证据,当年双“11”时家具城内有降价促销,他发现那套家具的价格比原来便宜了2000元。于是张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按承诺退还2000元的差价,经销商在退还800元后,就一直拖延不在退还余下的1200元差价款。为此张先生将经销商投诉到了市消协。经调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也查看了张先生留存的海报承诺的照片。根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调解经销商退还1200元差价余款。

    案例九:面包霉变 拉肚维权
    2017年11月中旬,市区消费者韩先生带着自己十岁的儿子在柳江路某面包房购数量不等的各种面包,当天没有吃完,将剩余的面包放入冰箱冷藏,过两天后再拿出来吃到一半时发现面包中间有了霉变,晚上韩先生的的儿子就拉肚不止并伴有呕吐,随即韩先生带着自己的儿子到当地医院进行了诊断和治疗,住院一周花去医药费3000元,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又转院郑州花去医药诊疗费7000元。韩先生的儿子康复出院后到市消协投诉面包房并要求赔偿所有损失。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并约谈双方当事人,面包房负责人人对面包霉变供认不讳。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面包房赔偿韩先生医药费、误工费,差旅费7000元。

    案例十:包裹里物不翼而飞 当面验收是原则
    2017年夏天,快递员打电话给王女士告知其邮递的包裹放在小区门卫让王女士有空去拿,当天晚上王女士下班路过门卫顺便将包裹拿了回去。回家后,王女士手拿包裹感觉不对劲觉得轻飘飘的,赶紧打开一看,包裹里空无一物,价值380元的皮鞋“不翼而飞”,王女士立即打电话向快递公司询问,快递公司告知等核实情况后再做答复。可是半个月过去了,王女士一直未收到快递公司的回复,遂投诉至市消协。工作人员约谈了快递公司负责人,面对事实,快递公司承认快递员派送包裹不规范,没有让王女士当面验收,但并不承认就是快递公司的错并辩称“目前,公司还在调查中,时间不定,让消费者继续等待”。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之规定,市消协认为快递员没有通知收件人当面接受包裹,属违规操作,至于快递公司物流环节哪里出错,与消费者无关。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380元损失。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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