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 辉 实习生 何 爽)花2万元购买了200张酒店住房券,还剩84张没用完时,被酒店告知“使用期限已过”不能再用了。如果是你,会接受吗?近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这样一起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
这起纠纷的焦点在哪儿?双方协商情况如何?
8月7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起因】
84张住房券不能用了
2014年1月13日,贾先生从市区长江路凯悦酒店购买了一批住房券。
“一张住房券100元钱,凭这样一张券在酒店能住一晚上的标间,看着这种券怪便宜,就花2万元买了200张。”贾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我市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经常搞营销活动,要安排顾客住宿,正好能用上这些住房券。
到了2014年年底,这200张住房券没用完,贾先生和酒店方协商后,延期一年继续使用。
到了2015年年底,住房券还没用完,贾先生又和酒店方协商,被告知还可以继续使用。
贾先生公司的人员说,这批券用到2017年下半年时,还有84张没用。这时候,酒店方告诉他们,住房券使用期限已经过了,剩下的券不能再用了。
【焦点】
住房券的使用期限
8月7日,记者见到了贾先生手中剩余的住房券。“持本卡可享用酒店标准间一间/夜”“请于2014年12月31日前使用”“其它使用政策由酒店负责解释”……在住房券的背面,写着这样的话。在住房券的一角,还写着“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对于此事,记者咨询了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
该负责人说,住房券作为正常购买的预支付凭证,严格意义来说,也是一种预付办卡的消费方式。早在2011年,国家七部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由于贾先生是实名购买这些券,那就是记名的商业预付卡,按照这条规定,不应该设有效期。
另外,该负责人还指出,在住房券的背面,“其它使用政策由酒店负责解释”这句话,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也是不妥的。
【进展】
双方仍在协商之中
市消费者协会受理这起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解。
酒店方表示,可以把剩余的84张券收回,给贾先生价值5000元的32张新的住房券。
对于住房券缩水到32张,贾先生表示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
酒店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说,酒店管理人员进行了更换,当时给贾先生办理住房券的人员还未联系上,有关情况需要向该人员进行核实。核实后,再和贾先生做进一步的协商。
对于此事,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说,这些年,在群众日常生活中,预付办卡消费引起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发生的领域涉及酒店、餐饮、娱乐、美容美发、健身、洗车等。大部分消费者,被商家的优惠政策所打动,充值办了预付卡、优惠券。然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比较麻烦。他们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别吃哑巴亏。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