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党政机关、公职人员案件集中执行活动的通知》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市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文件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理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作为被执行人的,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已经被人民法院确定为被执行人的,务必于2018年7月31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公职人员,未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于2018年8月1日在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追究被执行人或主要责任人党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或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翟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