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畜禽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指挥部
关于在市区建成区开展“养殖围城”污染治理重点突破攻坚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解决“养殖围城”问题,改善生态环境,切实加强市区建成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推动我市美丽生态畜牧建设和“两城同创”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2016年度漯河市碧水工程实施方案》(漯政办〔2016〕48号)、《关于印发〈漯河市畜牧养殖污染治理百日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漯环攻坚〔2016〕7号)、《关于印发〈漯河市“污染围城”及“城中村”、城郊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漯环攻坚〔2016〕9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养殖围城”污染治理重点突破攻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研究决定,以下区域为市区建成区禁养区:东边界为京港澳高速以西,西边界为石武高铁以东,南边界为南环以北,北边界为龙江路以南。以上区域作为此次“养殖围城”污染治理的范围。各区可结合实际,适度扩展污染治理区域。
二、禁止在市区建成区禁养区的居民小区、棚户区、立交桥、水源保护地等区域内,以经营性、观赏性、研究性、家庭自用性等为目的饲养畜禽(猪、牛、羊及鸡、鸭、鹅等)。
三、本通告发布后, 市区建成区禁养区所有的养殖场(户)应当自行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活体畜禽全部清空,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关停或搬迁。
四、有意向继续从事养殖的养殖户,可通过向所在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到市区建成区禁养区四个边界10公里之外选址。
五、市区建成区养殖场(户)要从大气污染防治和建设生态宜居名城的全局出发,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养殖围城”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主动配合做好关停搬迁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七、各区、乡(镇、街道)是“养殖围城”整治的责任主体,对所辖城区“养殖围城”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教育,制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自行清空活体畜禽或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由县区政府组织环保、城建、畜牧、土地、工商、“两城同创”办、公安等职能部门强制处置,并依法进行处罚。
八、在“养殖围城”污染整治中,对妨害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95—575898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