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晨阳)近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赵某刚借赵某成43840元一直没有归还,赵某成把赵某刚告上法庭,召陵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赵某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成借款43840元。但是赵某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某成向召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赵某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召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将赵某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赵某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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