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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特点内涵及有效途径

来源:漯河网 时间:2012-12-25 14:51:00 点击: 今日评论:

        三、进一步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在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中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作用
        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是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六支队伍在内的党外代表人士参政议政的主要组织和活动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这一性质决定了大团结、大联合是人民政协的本质特征,汇集了新世纪新阶段爱国统一战线各个方面一大批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党派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政党,一直具有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特征。“现阶段,这种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民主党派的广泛性,是同其社会基础及自身特点联系在一起的。各民主党派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负有更多地反映和代表它们所联系的各部分群众的具体利益与要求的责任。”这种进步性和广泛性的统一,是各民主党派长期存在的理由,也是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基础。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本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原则,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政议政。党外代表人士在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中主要发挥着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两大职能,今后还需要重点突出强化这方面的能力。

        一方面,提高党外代表人士的参政议政能力,把民主党派建设成为“参政党”。参政议政是党外代表人士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发挥优势和作用的基本方式。新世纪新阶段,党外代表人士要切实做到参政参到点子上,议政议到关键处,推动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必须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把“民主党派”正式命名为“参政党”。中国参政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它们明确宣布接受中国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不以夺取执政权为自己的政治目标。第二,它们没有自己不同于其他党派的政治纲领,而以执政党的政治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明确宣布与执政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第三,它们具有很高的荣誉性政治地位,但不拥有实际的政治权力。第四,参政党主要以对执政党“提意见、作批评”的方式影响“政治”,同时也有少部分成员在政权机关直接参与执政。第五,它们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组织。第六,它们的全部活动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重申了民主党派“一个参加,三个参与”的参政议政基本点或基本内涵,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一个参加,三个参与”是由参政党的地位所决定的,体现在我国政治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即: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就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发挥参政作用;举荐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及政府领导职务;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等。当前,要以《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加强学习研究改进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储备、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和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动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另一方面,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民主监督意识,逐步把参政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党”。民主监督是参政党的主要职能。《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参政党的“监督”不同于反对党的监督,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来看,参政党对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监督应当逐步加以区分,并迫切需要不断提高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程度,特别是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同时,执政党应放手帮助参政党成长壮大,不断提高参政能力。应当把参政党履行监督职能的重点放在决策的执行上。既然参政党以建设性为履行监督民主职能的出发点,那么,参政党的民主监督的行为,应有两个基本取向:一是加强对决策的参与,二是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决策的执行上。在决策的监督方面,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没有产生参政党行使否决权、使其对执政党决策的监督具有强制力的需要和可能,各民主党派还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而在对决策的执行方面,使参政党的监督产生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强制性的约束力应当是必要和可能的。因而,发展和完善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着力点,应放在发挥党外代表人士对决策执行的监督作用方面。第一,在人大机构中增设“执法检查委员会”,主要由参政党身份的人大代表组成,专门负责执法检查监督。第二,应当允许党外代表人士运用法律手段对政权机关执行国家法律和中央决策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应在各级政府中更多地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主要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参政党成员对国家政权的参与。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应该是发挥好党外代表人士的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国多党合作制度、推进多党合作事业的一个突破口。(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甘信奎)

 

责任编辑: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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