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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3年9月1日起,邮政储蓄客户的存款账户将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大类。其中“个人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确认和开立的处理规定
  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的处理规定
  1、客户于2003年9月1日以前开立并已与邮政储蓄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收付业务协议或已申领了邮政储蓄绿卡的活期储蓄账户,为维护客户利益,保证其合同业务的正常进行,自2003年9月1日起,邮政储蓄机构将其自动纳入“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客户无须到邮政储蓄机构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但客户在本地营业网点持活期储蓄存折办理第一笔业务时,营业员应在此存折首页打印或加盖“个人结算账户”字样。

  2、客户于2003年9月1日以前开立的、未与邮政储蓄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收付业务协议或未申领邮政储蓄绿卡并未到邮局办理指定结算账户申请确认手续的活期储蓄账户,自2003年9月1日起,邮政储蓄机构将自动纳入“储蓄账户”管理,该账户仅可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可办理转账结算业务。2003年9月1日后,此类客户可根据需要将其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指定为个人结算账户,到开户邮局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3、申请确认手续(开户局办理)
  客户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办,还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活期存折,填写“中国邮政个人结算账户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