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期储蓄
储蓄卡
定期储蓄
挂失业务
储蓄实名制
储蓄密码
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
 
 
  代发工资:
  1、支局、所受理委托单位的代发工资业务申请后,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代发工资转储协议书》。协议书其它内容可以由支局、所和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2、对不能自行制做工资盘的委托单位,支局可以酌情收取录入手续费,但不能高于每笔每月0.5元。
  3、委托单位如需同时办理邮政储蓄卡,办卡手续费按相关规定支付。
  4、只适用于活期储蓄方式。
  5、代发工资户在存折“加办其它业务标志”项目中有“代”标志。
  6、代发工资续发业务统一建立未登折项,摘要为“工资”,主机操作员号为“batch”。
  7、代发工资用户清户前,必须先撤销代发工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