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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漯河市农业农村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4-03-15 08:30:00 点击: 今日评论:

  漯河市检察机关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做实做细“检护民生”活动,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障,并持续深化落实“府检联动”机制,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积极探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与行政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2022年,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个行政机关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衔接,并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凝聚监督合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各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合力擦亮漯河“食品名城”名片。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三部门希望通过发布这批案例,传播消费者维权法律资讯,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保障消费者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以能动履职保障民生福祉。

  案例一

  召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农产品质量安全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辖区内部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销售时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记录不全等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将辖区内农业经营企业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管理,有力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基本案情】

  召陵区多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销售农产品时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记录,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未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知晓率不高,致使流入市场的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8月16日,召陵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平台收到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在召陵辖区内存在部分农业种植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无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记录不全等情况。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接到该线索后,立即与志愿者取得联系,并根据志愿者反映的情况进行研判分析,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

  立案后,召陵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谈话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辖区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调查,并向在相关部门工作的“益心为公”志愿者详细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规定及辖区内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使用了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要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但召陵区多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未按照规定执行,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2023年8月24日,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召陵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排查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是否具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生产记录是否齐全,对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生产记录不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在全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将应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承诺达标合格证宣传,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认识农产品生产记录和检测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在辖区内开展了农产品合格证专项整改活动,组织人员分乡镇逐个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专项排查,共排查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37户,对26家生产记录不全的农业种植合作社下达整改通知;针对开具农产品合格证认知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农业经营者,现场发放《漯河市召陵区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告知书》,进行宣传,使其了解推行合格证制度的必要性及法律强制性;将76家农业经营企业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登记管理,并对其中46家发放电子农产品合格证,国庆、中秋双节期间全区有上市农产品的经营主体共开具电子合格证260余张;对召陵辖区内95名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及种植大户进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速测、合格证开具规范讲解培训,确保参训人员会操作、能应用。现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正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由原有的分段管理逐步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管理。

  召陵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0月19日书面回复其履职情况后,召陵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共同到召陵区农业种植合作社、召陵区农业农村局查看整改落实情况,经核实辖区内有问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已全部建立销售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业经营企业全部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登记,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既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消费者通过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不仅能直观了解农产品质量,还可以借此追溯源头。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充分发挥志愿者线索提报、线索转化、专业问题研讨、效果评估等方面的参与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质效。

  案例二

  郾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人售货店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无人售货店 保健食品违法添加

  【要旨】

  针对无人售货店销售含有违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合力消除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郾城区李集镇、商桥镇3家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售卖超出经营范围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4月4日,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赵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赵某的违法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赵某在郾城区李集镇、商桥镇经营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期间,销售添加“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赵某销售含有非法添加成分的保健食品会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另查明,赵某在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多处地点违法经营保健食品。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乡镇街道无人售货店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部分店铺存在没有悬挂营业执照、违规售卖保健食品等问题。

  2023年4月13日,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日常监督,建立预防为主、全程可控的更加严格的长效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为群众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检察建议发出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郾城分局立即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并重点加大对无人售货店的排查,对存在未设置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落实进货查验、未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5家店铺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对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11家店铺进行注销。并在店铺中粘贴提示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加大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做到监管不留死角,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强化普法教育,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加强城乡结合区域、农村区域食品安全宣传,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经营商户采取发放食品安全手册、面对面普法的形式,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经营。

  2023年5月,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实整改的持续性效果,郾城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无人售货店保健食品销售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无人售货店均已按照要求悬挂营业执照,违规售卖的保健食品均已下架,食品安全得到了保障。

  【典型意义】

  无人售货店作为新型销售主体,食品安全问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发挥综合履职优势,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同时发力,合力形成打击、治理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整治了无人售货店的经营乱象,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使用生鲜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生鲜灯

  【要旨】

  针对新规实施后,经营者仍违规使用生鲜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与行政机关形成整治合力,助推行业规范整治,有力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新规实施后,舞阳县部分市场、超市生鲜销售区仍在违规使用生鲜灯。在生鲜灯的加持下,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显著美化,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辨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2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活动,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超市进行实地走访,在走访中发现部分肉类摊位上使用红色生鲜灯,在暖红光的照射下,肉类明显增亮增红;部分超市蔬菜区使用绿色生鲜灯,在青绿色光源照射下,蔬菜明显更翠绿。使用生鲜灯改变了食品的外观,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

  2024年1月3日,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管理,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广泛宣传,引导经营者充分认识生鲜灯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组织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共检查食品经营单位247个,指导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灯具的商户,督促其及时更换,对5家情节较为严重的超市依法立案,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经过专项整治活动,食品经营者逐步摒弃各类生鲜灯、美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有效保障了消费者权益,守牢了食品安全底线。

  2024年3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两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生鲜灯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经实地查看,各食品经营者已将生鲜区域美颜灯更换为白炽灯,食用农产品样貌彻底回归真实。

  【典型意义】

  一盏小小的生鲜灯背后是食品安全大问题。检察机关迅速落实新规,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市场监管”府检联动协作机制作用,与相关行政机关在职能上良性互补、政策上紧密衔接、管理上互相配合,合力保障生鲜农产品质量,引导销售者诚信经营,消除辖区内食品安全领域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隐形眼镜市场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领域 医疗器械安全

  【要旨】

  针对辖区内隐形眼镜产品销售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积极督促和协助辖区内相关行政机关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并通过“回头看”,将检察建议落实到位,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

  【基本案情】

  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隐形眼镜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但临颍县部分企业在未持证的情况下从事隐形眼镜的销售活动,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佩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隐形眼镜可能会引发多种眼部疾病,威胁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规范隐形眼镜销售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县域内存在违规销售隐形眼镜的行为,于2023年2月6日立案调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范畴,具有较高风险,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其购进、贮存、销售等记录应当符合可追溯要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50余家眼镜店、美妆店、饰品店进行摸排,发现大部分商家均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未建立相关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

  2023年2月7日,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与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开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隐形眼镜销售市场,切实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组织开展隐形眼镜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县眼镜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完善日常监督和长期监督等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同时以“3·15”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向商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其自觉规范经营。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整改进度持续跟进监督,截至目前,临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抽验包含隐形眼镜在内的医疗器械4批次,检查相关销售商家830家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3起,罚没款7.05万元,发放宣传资料2700余份,接受消费者咨询900余人次,有效遏制隐形眼镜行业市场乱象,规范全县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隐形眼镜也叫角膜接触镜,是直接戴在眼球角膜上的,属于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监管盲区,切实规范隐形眼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眼睛上的安全”。

  案例五

  源汇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散装食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散装食品安全 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 旨】

  针对辖区内部分商家出售散装食品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散装食品经营秩序,消除散装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源汇区部分大型商超、便利店等销售的散装食品未设有防尘设施,未显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散装食品安全经营的专项排查中发现,源汇区7家小型便利店、大型商超在售的部分散装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冷冻丸子、豆腐、咸菜等裸露摆放,未设有防尘设施;沙琪玛、月饼等散装食品未注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厂家等信息,或虽有标注但标注信息不全、不规范。散装食品销售存在的问题,不仅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2023年10月19日,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调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商家及时开展执法检查,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处理;对本辖区内食品经营场所内散装食品销售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对于不规范经营单位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查处散装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对辖区内1952家大中型超市、小型便利店开展了散装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排查出涉及散装食品销售631家,发现存在散装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家103家。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要求使用防尘盖等“三防”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散装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组织辖区内流通环节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行专项宣传培训,强化散装食品市场执法监管力度。目前存在问题的103家商家均已整改完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2023年12月,源汇区人民检察组织“回头看”,前往辖区内各大商超及便利店进行跟进监督,发现辖区内散装食品经营规范,食品相关信息完整,市场经营有序。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聚焦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散装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检查,改变散装食品销售乱象,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促进源头治理,推动“以我管促都管”释放最大效能,普惠保障民生。
责编:翟柯   编审:陈向党  终审: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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