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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查询赔偿
查询
赔偿
 
 
  补偿原则:
  各类国际给据邮件在寄递过程中发生遗失、短少或破损时,应由责任邮政担负补偿责任(不担负补偿责任的情况除外),但对国际挂号函件,我国邮政只在整件遗失时承担补偿责任(内件全部丢失或全部损毁,视作整件遗失)。
  在无法确定责任邮政时,应由各有关邮政平均分担补偿责任,但对无法确定责任的普通包裹,如果补偿金不超过44.50特别提款权时,这笔补偿金只由原寄邮政和寄达邮政平均分担。

  对于下列情况,邮局不担负补偿责任:
  一、 不可抗力事故造成的丢失、损毁,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案损毁,无法加以追查,而又没有其它证据确定责任的;
  二、 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
  三、 在声明对普通包裹的遗失、损毁不负补偿责任或对内装流质、易碎物品包裹破损不负补偿责任的国家或地区丢失、损毁的相关包裹(见相关规定);
  四、 由于违反禁限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没收或销毁的邮件;
  五、 由于寄件人的疏忽或过失或者所寄物品的特性等原因造成的遗失和损毁;
  六、 申报保价金额高于邮件内件实际价值的保价邮件;
  七、 寄件人未在相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查询的。

  给据邮件的补偿标准:
  一、挂号函件每件:人民币320元(30特别提款权);
  二、挂号印刷品专袋每袋:人民币1580元(即150特别提款权);
  三、保价函件和保价包裹:按实际损失补偿,最多不超过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四、普通包裹按照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不超过按下列方法计算出来的总和;
每件420元(40.00特别提款权)+每千克47元(4.50特别提款权)
  五、港澳台地区邮件补偿,亦应按上述各项规定办理。

  邮费的退还:
  由于挂号函件、挂号印刷品专袋、普通包裹和保价邮件丢失或内件完全被窃或完全损毁而支付补偿金时,寄件人所付的邮费应予退还,但挂号费、保价费、保价手续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不退。
  因不可抗力造成邮件丢失、损毁或无法确定邮件下落而不承担补偿责任时,所收邮费亦应退还寄件人,但挂号费、保价费、保价手续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