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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不该藏在角落里

来源:漯河日报 时间:2024-04-12 08:34:00 点击: 今日评论:

  针对消费者反映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字太小、颜色浅、藏得深”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食品企业积极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

  外包装上的标签标识是食品的“身份证”。标签标识所记载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是消费者选购食品的重要依据。只有相关信息标注得清晰、准确,消费者购买、食用时才能心里有数。然而,在选购食品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好找、看不清”的麻烦,想必不少人都遇到过。

  事实上,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早有相关规定。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由此可见,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不但要明确标注,而且要一目了然。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正是基于消费者对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字太小、颜色浅、藏得深”等问题意见大,及时、科学地对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进行规范。《公告》就方便消费者查找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方便消费者识读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方便消费者计算食品保质期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推动食品企业采取针对性改进措施,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公告》只是鼓励企业清晰显著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非强制执行。为了让新规早日落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应自觉承担自己的责任,按照新规标注食品标签标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督促企业不断完善食品标签标识。
责编:翟柯   编审:陈向党  终审:王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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